5月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法院受理了原告陈锦林诉被告陈学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建军、第三人深圳新星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于2005年6月15日代表香港华威贸易行与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内容为“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名下的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陈学敏、林建军返还原告1250万元出资款及赔偿该出资所对应的利息损失,合计为2392.42万元。

深圳新星称,原告系有预谋有组织对公司及实控人实施敲诈不成而进行的恶意滥诉。2017年正值公司IPO上市前,原告陈锦林委托其外甥林建生以“董事会决议非原告所签,原告对股权转让不知情”为由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敲诈勒索1.8亿元及15%股权,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深公光立字[2017]02826号),并对犯罪嫌疑人林建生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调查过程中。(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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