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公众号近日披露的《金典案例|才某与中信信托合同纠纷案》显示,才某先后两次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

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某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才某以《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支付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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